刘老师专接本法学:“民法”一词的来源
来源:接本达人专升本 发布时间:2019-06-02 查看次数:2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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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词的来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ns civile),市民法,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在罗马即指“罗马市民的法律”,只适用于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
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下,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查士丁尼法典》等四部法律汇编(另三部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敕》)。至公元12世纪中叶被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因其主要内容属于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所以又称《民法大全》。《民法大全》是古罗奴隶制商品经济的产物,因而对于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后世影响就很大,民法的概念先后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近现代各国使用“民法”一词,都是从市民法转译出来的。
大陆法学系成文法代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中《法学阶梯》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也是继承罗马法《学说汇纂》制定的,并使民法体系逐渐趋于完备。
我国古代尚无民法的概念。汉语中表示近现代民法概念的“民法”一词,为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引进西方法制时所创。我国清朝末年,清政府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岗义正等起草民法,于1911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法律所采用。1927——1930年,国民党政府仿效德、日等国民法制定了旧中国的民法典,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使用“民法”一词,因此,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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