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主物、从物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否则,会构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房屋与窗户(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及房屋的一组成部分),又如轮胎与汽车。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失去其本来的用途(价值),则B物为从物。否则,会构成不存在任何联系的两个独立物,如鞋子与袜子、上衣与裙子、帽子与围巾。
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如装米的麻袋,非为从物。
分类意义: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物权法》第115条、《担保法解释》第63条)。
[例]甲出售别墅一座与乙,约定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二人登记过户时乙发现别墅后附有一个小游泳池,但合同中未约定包括该游泳池。问乙能否主张以原价取得小游泳池所有权?
[答案]若乙举证别墅与游泳池存在主、从关系,则可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