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专接本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来源:接本达人专升本 发布时间:2015-06-24 查看次数:3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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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偶 发 事 情 处 理 办 法 监 考 员 考 点 主 任 1 考生忘带或遗失了“准考证”。 不得让其入场考试。
2 考生忘带或遗失了身份证件,或带的不是有效证件。 不得让其入场考试。
3 发现考生与“准考证”或“身份证件”的照片不符。 不得让其入场考试。
4 考生坐错位置。 帮助考生找自己的座位就坐。
5 对考生的身份有怀疑。 先让其进场考试,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主任,该科考试结束以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会同监考人员核实情况,确系代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录在册,上报省教育厅。 6 考生准考证重号。 稳定两考生的情绪,立即报告考点主任。 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两考生的确切准考证号,安排考生进场应试。 7 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并暂停拆封。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监考员换备用试题袋,启封分发试卷,主任应负责查明原因,立即上报省教育厅。 8 试卷启封时,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立即装入试卷袋内。通过场外联络员向考点主任报告,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起用备用试卷。为此延误的开考时间,用延长考试结束时间的方法予以补足,但必须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 9 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 在本考场调整; 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向考点主任申请动用备用试卷。记住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核实情况,用备用试卷补齐。补足因此而耽误的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分钟。 10 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均与准考证上所填姓名、准考证号不符。 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考点主任说明情况,听侯处理。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如系换卷、保考等违纪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录在册,报省教育厅。 11 开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发现试卷有重印、漏印现象或中途提出少了试卷。 亲自核实情况,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任,申请动用备用试卷。 核实后,补发备用试卷,将情况登记在册,并报告省教育厅。 12 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如少数人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并当众答复(声音稍大些);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的字迹不清,则立即请示考点主任。 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试卷,如出现同样问题,立即请示省教育厅。 13 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不做回答,立即报告考点主任。 将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得到更正的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维持原状。 14 考试中,考生的笔无水,又缺少必须文具。 考生不离座。监考员帮助打同色墨水或借给同色墨水钢笔(签字笔)。监考员难以解决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帮助解决。 事先给每个考场准备蓝黑、黑色墨水一瓶,蓝或黑油圆珠笔若干支。 15 个别考生忘记带 2B 铅笔、签字笔、橡皮,或所带的笔写不出来,考试忘记带必需的文具等。 动用备用文具用品,并立即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任。 指示考务组提供。 16 考生由于疏忽写错准考证号。 指导考生在密封区内更正准考证号,监考人员在旁边签字。
17 发现考生将规定外的东西带入考场。 在考前提出要求后,仍不交送指定地点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并如实记入“考场报告单”。 按《暂行办法》处理,派专人将违纪考生送出考试大楼,并造册上报。 18 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取消其考试资格,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并如实记入“考场报告单”。 处理同( 17 ) 19 发现考生抄袭、偷看、传递、夹带等舞弊。 A .如属个别考生,则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并如实记入“考场报告单”。 B .如发生较大面积的舞弊事件,则应全力制止,并通过场外联络员立即报告考点主任。 A .处理同( 17 ) B .组织力量调查,并立即将情况向省教育厅反映。 20 考生在答题纸密封线外填写了姓名、准考证号等,及卷面上作了明显标记。 将违纪情况详细记入“考场报告单”。 按《暂行办法》,提出处理意见,造册上报。 21 考生用红墨水钢笔、红色油圆珠笔或铅笔答题、改题。 立即制止,责令考生改用规定用笔。
22 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传达有关通知。 按考点规定的办法,原原本本向考生传达。 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形成文字通知,分头传达到考场的监考员,再传达到考生。 23 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如串岗、离岗、看杂志等。 予以提醒,经指点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主考。 立即终止其参与考试工作,调换临时人员接替工作。 24 个别监考、考务人员发生舞弊行为。 记录情况,报告考点主任。 处理同( 23 ),上报省教育厅。 25 考生发生晕场、疾病的情况。 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任。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鼓励其坚持应试;难以坚持者,劝其退场治疗。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如果开考还不到 30 分钟,则实行隔离治疗。 26 个别监考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任。 及时安排治疗,并同时安排机动监考员接替监考员工作。 27 考场内部发生喧哗。 予以制止,记录,报告考点主任。 根据情节,处理同( 19 ),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8 提前退场的考生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尽力制止,并立即报告考点主任。 指派场外联络员将提前退场的考生送出考试大楼。 29 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主任。 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协助,并向上级报告。 30 考试中途考生要求上厕所。 了解掌握情况,如属特殊病因,可在开考 30 分钟后,指派一名同性场外联络员随其前往,但应寸步不离。 31 考生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予以制止,如仍不改正并造成后果,则如实记入“考场报告单”。 对造成后果者,处理同( 17 ) 32 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答题卡,要求更换。 用本考场内缺考人员答题卡调换;若不足,向考点主任申请备用卷;并在弄脏或损坏的答题卡上签字。 核实情况,动用备用答题卡,但不补足由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 33 考生带走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 A.未出考场,立即予以收回; B. 已离考场,必须追回带走的材料,记录在案,并立即报告考点主任。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按《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34 监考员收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报告考点主任,通知被撕破污染的考生等候。 在无法做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动用备用试卷。由考点正副主任、保卫人员和监考员共同监视该考生抄答,共同核对,并将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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